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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依據201610月政府推動勞基法一例一休並刪除七天國定假日修法的版本,未來企業在員工排班規則和加班費計算,勢必面臨調整,特以人事薪資考勤系統角度,分析需因應調整的相關部分。

I. 「例假日、休假日、休息日、特休假、補休假、天災假」差別

1. 例假日

  • 修改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」
  • 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」

整理:

  • 除非天災事變,否則不能在例假日上班,即使已徵得勞工同意也一樣。
  • 如果有天災事變等緊急事件發生需要勞工上班,可不須徵得同意要求勞工上班,但須發加倍工資,事後要排補休 還要向主管機關報備。
  • 當天只要停休,就算一日加班費,若超過八小時,以兩倍計算。
  • 一般實施週休二日之公司,多以星期日為例假日,但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,例假日不以星期日為限。

一例一休-休假

休假日(國定假日)

  • 依勞基法第37條之規定:「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」
  • 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:「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」
  •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紀念日及假日:

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下:

  1.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元月一日)。
  2. 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  3. 革命先烈紀念日(三月二十九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4. 孔子誕辰紀念日(九月二十八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5. 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  6.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(十月三十一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7. 國父誕辰紀念日(十一月十二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8. 行憲紀念日(十二月二十五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9.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  10.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:
  11.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(元月二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12. 春節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。
  13. 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。
  14. 民族掃墓節(農曆清明節為準)。
  15. 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  16. 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  17. 農曆除夕。
  18. 臺灣光復節(十月二十五日)。← 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
  19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  20.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日:
    台勞動二字第0970130105條:
    選舉罷免日為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,具投票權且該日圓屬工作日之勞工,放假1日。
  21. 原住民祭典日:
  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,指定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」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放假日,其應放假1日之日期,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。

一例一休施行後將刪除以上紅字紀念日之休假。

整理:

國定假日(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紀念日及假日)原則皆可放假,不須上班。 依民進黨版本,原勞基法施行細則19天的國定假日,有7天會被刪除。

勞基法修正條文三階段上線

勞基法修正條文三階段上線

經徵得勞工同意後,可以上班,但工資要加倍。

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停休加班,等同於放棄休假日,一次要計算一天工資,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部分比照平日加班費計算。

3.休息日

民進黨版本修改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:「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」休息日是「正常工作時間」與「假日」之間的「殘餘時間」,它可以被拿來跟正常工作時間互相交換,雇主若需要求員工休息日出勤加班,需經工會團體與勞資會議協商或經由勞工個人同意出勤,即可用來加班。休息日加班工作時數全數納入每月46小時計算,加班時數以4 小時為單位計算,不足4小時之部分,一律以4小時計算。 即加班0~4時以4小時計,5~8以8小時計,9~12以12小時計。一般實施週休二日之公司,多以星期六為休息日。

4.補休假

在實務中多是指員工加班因不申請加班費,而改以補休假實施的請假。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,例假日之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外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

5. 天災.事變等突發事件

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: 天災,突發事件員工可拒絕出勤上班,雇主可不支付當日薪資給員工。天災假非勞動基準法中所定的「休假日」天災要求員工出勤上班,應於事發24小時內提報主轉機關。

II. 新法的影響

  • 休息日加班費成本增加,降低雇主於休息日加班的意願。
  • 休息日加班全部納入延長工時46小時計算,確保不會過度加班。
  • 迫使企業進用大量兼職員工來填補例假日時的正職人手不足等狀況。
  • 正職員工賺不到加班費,實質所得下降。

III. 薪資考勤系統如何因應

  1. 加班費計算功能,要能處理以下五種狀況

休假計算

  1. 「排班」功能,要能檢查排班日往前連續七日內有無一天例假日和休息日,需發出提醒或限制。
  2. 月薪制輪班人員其排班應勤時數,如超過相同期間週休二日者(每週工作40小時)之工時合計 其超過之部份應加發加班費。
  3. 員工因經常加班而超過延常工時46小時限制時,需發出提醒或限制加班。 對超過延常工時46小時如繼續加班,可以轉換為不同的加班類別標記,以HR人員事後分析,管控勞檢查核罰款風險。

文獻參考

勞動部:http://www.chi.com.tw/